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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朝伦与吴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53号刘朝伦:你与吴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至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向申请执行人吴清军支付借款23000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吴清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按逾期期间计算。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02元,执行费265元。款汇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马从亮、张奎、电话:181588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