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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诸新华与任忠华、陆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新华,任忠华,陆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诸新华。委托代理人吴如汛,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忠华。被告陆亚娟。原告诸新华与被告任忠华、陆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君晟独任审判。原告诸新华的委托代理人吴如汛、被告任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新华诉称:2013年1月4日,任忠华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他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半年,但到期未还。2015年4月9日,任忠华重新出具借条给他,约定自2015年4月起每月归还1000元,但仅归还1000元,余款未还。任忠华和陆亚娟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判令:1、任忠华、陆亚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9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任忠华、陆亚娟承担。被告任忠华辩称:他向诸新华借款40000元是事实,已归还1000元,还欠39000元。他是因为赌博借的钱,虽然他和陆亚娟现在还是夫妻,但是因为赌博借的钱应由他归还,和陆亚娟无关。被告陆亚娟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任忠华向原告诸新华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诸新华现金肆万元整,借期为2013.1.4-2013.7.4,借期为半年”。2015年4月9日,任忠华就前述借款重新向诸新华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由任忠华向诸新华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以苏B×××××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作抵押,任忠华承诺自2015年4月底开始每月归还壹仟元,如累计叁个月未归还,诸新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任忠华仅归还了1000元,诸新华遂于2015年10月21日具状起诉来院。另查明,任忠华和陆亚娟于200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忠华向诸新华借款40000元,有借条为凭,任忠华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任忠华主张因赌博借款,但未举证予以证明,诸新华亦未予认可,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任忠华主张借款后、出具2015年4月9日借条前曾支付超过6000元的利息,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双方确认该借款已归还1000元,故任忠华对借款39000元应负归还之责。2015年4月9日的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诸新华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任忠华向诸新华借款40000元发生在其与陆亚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的本息应由任忠华、陆亚娟共同偿还。陆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任忠华和陆亚娟应共同归还诸新华借款39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诸新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8元(诸新华已预交),由任忠华和陆亚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诸新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晓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