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尚友,龚万春与黄亚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友,龚万春,黄亚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805号原告杨尚友,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龚万春,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易川江,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东,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从柏,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友、龚万春诉被告黄亚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尚友、龚万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友、龚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尚友、龚万春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