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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子雁与刘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雁,刘龙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朱子雁,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108180418,汉族,住宜兴市和桥镇新街路**号。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龙强,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709182276,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龙头村**号。委托代理人储永忠(受刘龙强特别授权委托)。原告朱子雁与被告刘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子雁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子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子雁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