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树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树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19号原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香。被告刘树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树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树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树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