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杰华、黄惠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揭阳市榕城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冬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1月份至被抓获,被告人蔡某甲在揭阳空港经济区其家中,利用赌具麻将牌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向参与麻将牌赌博人员“抽水”,每次“抽水”50元(头五局“抽水”,每局“抽水”人民币10元,由自摸糊的人出钱),至今“抽水”6次共获利人民币300元。2015年12月2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蔡某甲和参赌人员刘某某、吴某某、蔡某乙,并扣押到赌具麻将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52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及赌具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蔡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蔡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蔡某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