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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明康与魏祥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康,魏祥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413号原告周明康。被告魏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康与被告魏祥龙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明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明康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明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