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明康与魏祥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康,魏祥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413号原告周明康。被告魏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康与被告魏祥龙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明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明康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明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