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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莫云燕与黄德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云燕,黄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莫云燕,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黄德明,男,汉族,1947年12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莫云燕申请执行黄德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德明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262.94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383-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的存款在2130.55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另查被执行人黄德明在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德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