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吉祥与王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祥,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003号申请执行人杨吉祥。被执行人王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乐在天津上海道支行账号为75×××9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30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