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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24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振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