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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房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房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始文书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7号原告孙某,男。被告房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房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