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方苗坤与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苗坤,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方苗坤。被告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念慈。委托代理人包清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苗坤诉被告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苗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苗坤撤回对被告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苗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