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代东明与张某、周秀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东明,张某,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40号申请人:代东明,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张某,男,汉族,200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周秀英,女,1969年07月0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张某母亲)。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代东明、周秀英、张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代东明、周秀英、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4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代东明自愿于2015年11月4日前赔偿周秀英、张某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21500元。二、代东明与周秀英、张某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