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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执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阮世义与枣阳市满江红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刘明锋、邓春枝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世义,枣阳市满江红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刘明锋,邓春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执监7号申请执行人阮世义。被执行人枣阳市满江红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光武路东侧。被执行人刘明锋。被执行人邓春枝。阮世义与枣阳市满江红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刘明锋、邓春枝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世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枣阳市人民法院亦有此类案件,为便于案件集中执行,财产统一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枣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波执行员  浦长军执行员  龚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