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阿城区人民医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83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大街中**号。法定代表人孙新刚,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牟善志,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法定代表人董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善德,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项俊波,职务主席。委托代理人卞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健,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滨海金融大厦A座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不服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战 爽代理审判员 公丕潜代理审判员 庄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