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徐良本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徐良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行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定代表人:谷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泽坤。被执行人:徐良本,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徐良本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执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侯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