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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饶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4刑初12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2007年11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晓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从大竹县某某镇坐客车到达大竹县城,准备“偷”一辆摩托车。被告人饶某某在大竹县老车站下车后,就往大竹县中医院方向走,边走边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18时许,被告人饶某某行至大竹县中医院后,发现在中医院大门口右侧未修通的公路上停放有一辆没有牌照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通过撬摩托车锁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骑回其位于大竹县某某镇的老家。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李某某所有。2015年11月26日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同时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饶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李某某购车发票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大竹县公安局竹阳北区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及情况说明,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竹价认鉴(2015)76号关于李某某摩托车被盗案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07)大竹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饶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饶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