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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留忠因与被申请人李金声、李全喜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留忠,李金声,李全喜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第8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留忠,男,汉族,1942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声,男,汉族,1941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全喜,男,汉族,1952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再审申请人李留忠因与被申请人李金声、李全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留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中对其父母遗留房产的分割不当,判决依据事实认定不清,本人应得74.86平方的房屋所有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李留忠主张自已应得的房产份额分割依据是针���父母遗留下的全部房产面积在三兄弟间进行平均分配,但是李留忠起诉时,李金生、刘冬青夫妇已经主张房产中的165.8平方米(产权证号0870**)所有权归其所有,该事实已经本院生效的(2013)郑民三终字第344号判决予以确认,因此,李留忠申请再审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中,依据生效判决排除已经确权的165.8平方米房产,仅对其中的92.37平方米进行分割,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李留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留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