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春玉与北京卓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玉,北京卓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李春玉,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委会涂楼。被告北京卓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集美家居市场七厅3层73001-5。法定代表人王章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玉诉被告北京卓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玉在接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