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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开福、郑锦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福,郑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15号申请执行人郑开福,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郑锦辉,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作出的(2011)青神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开福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郑锦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585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