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开福、郑锦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福,郑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15号申请执行人郑开福,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郑锦辉,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作出的(2011)青神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开福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郑锦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585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