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肖文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肖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肖文杰,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肖文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1292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该案终结执行。2015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交了罚款及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30350元,其中人民币30000元由本院划付申请执行人上缴财政,人民币350元为执行费。本院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4048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