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与苏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苏建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经营者:何亚耐。被告:苏建安。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苏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建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撤回对被告苏建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