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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作帮与黄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帮,黄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帮。被执行人黄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昶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