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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张长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张长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9号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1859144L(1-1)。负责人:姚斌,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奇,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张长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以被告张长奇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张长奇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