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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738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借款利息7380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993元,申请执行费1205元。现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9日算止本金还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