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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春娟,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任平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