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春娟,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任平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