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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长水与 刘晋阳、王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水,刘晋阳,王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609号原告:李长水,男,汉族。被告:刘晋阳,男,汉族被告:王夏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水与被告刘晋阳、王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继续本案的诉讼程序。原告常成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待找到被告后恢复审理。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香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