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长水与 刘晋阳、王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水,刘晋阳,王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609号原告:李长水,男,汉族。被告:刘晋阳,男,汉族被告:王夏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水与被告刘晋阳、王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继续本案的诉讼程序。原告常成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待找到被告后恢复审理。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香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