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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袁某诉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40号原告袁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袁某诉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付某在横山县白界乡财政所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扣留,停止支付。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付某在横山县白界乡财政所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扣留,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