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袁某诉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40号原告袁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袁某诉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付某在横山县白界乡财政所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扣留,停止支付。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付某在横山县白界乡财政所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扣留,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