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二生产组与王士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二生产组,王士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二生产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负责人:屈广海,该生产组小组长。被告:王士入(录),男,1958年年6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二生产组诉被告王士入(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二生产组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二生产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斗虎屯村第二生产组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彩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