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南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宜丰县人。被告:陈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2日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25日生育男孩陈某某。婚后双方感情还好。在2012年12月底开始,因被告赌博,引起夫妻矛盾,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夫妻矛盾更加激化,被告借开车为由,常夜不归宿,赌博挪用雇主公款,以致雇主上门讨要,在外欠下不少赌债,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为此,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结婚刚开始到现在一直是这样,也不是赌不赌博,打打麻将而已。原告的脾气不好,过年都发脾气。这次离婚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这次都是原告把我赶出来,一点家庭小事为什么要搞成这样,我又没做什么犯法的事。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2日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25日生育男孩陈某某。婚后双方感情还好。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会在外面玩麻将,甚至挪用老板的货款玩,导致原告对被告的不满,加上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发夫妻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偶尔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在外面玩麻将发生争吵,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日后,原、被告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少到外面玩麻将,多关心原告,双方相互包容,相互多交流、多沟通,夫妻感情仍有望得到改善。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简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