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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广、方燕军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广,方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4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进。委托代理人:王澄。被执行人余广。被执行人方燕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陆区卫计征决(2015)园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余广、方燕军政策外生育,经查证核实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下陆区卫计征决(2015)园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余广、方燕军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119976元。由于余广、方燕军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7日,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余广、方燕军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履���通知书,但余广、方燕军仍未按社会抚养费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的时间交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余广、方燕军政策外生育而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5)园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5)园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卿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