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瑛与赵梦雅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瑛,赵梦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瑛,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梦雅,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濉溪七彩虹幼儿园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李瑛因与被上诉人赵梦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朱晓瑜代理审判员 周文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