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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饶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晓华,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