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饶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晓华,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