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世平诉高黎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平,高黎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41号原告吴世平。原告高黎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原告吴世平诉被告高黎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世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世平负担。审判员 陈晓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