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传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传强,居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传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1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侦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1时许,被告人钟传强窜至合浦县常乐镇公路北街“隆通”夜宵摊附近,将包某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合浦V9068电动车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4元。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传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1时许,被告人钟传强窜至合浦县常乐镇公路北街“隆通”夜宵摊附近,将包某辉停放在该处的合浦V9068电动车一辆盗走,后销赃得款30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4元。破案后,该电动车电瓶已追缴返还包某辉。另查明,被告人钟传强是××患者,CD4值174。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检验报告,收据及电动车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证人包某娟、包某、陈某、穆某的证言,被害人包某辉的陈述,被告人钟传强的供述,估价结论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24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钟传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前罪和后罪均属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钟传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钟传强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桂高法会(2013)7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端齐人民陪审员 庞彩先人民陪审员 黄镜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桂高法会(2013)7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