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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73号原告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定代表人王雁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萌,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黄永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仍未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宋德资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