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3民初49号—2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赖伟平诉被告余登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伟平,余登全,余国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3民初49号—2原告赖伟平,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鹰、陈琪,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余登全,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国玉,男,成年,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粤1623民初49号—1财产保全裁定,现被告余登全自愿提供现金50000元作反担保,本次事故被告余登全负主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被告余登全驾驶的肇事车辆粤PWV***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原告的请求只是36万元。故被告余登全申请解封粤PWV***号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粤PWV***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谢顶义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人民陪审员  郑树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