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津武、林启文与福建省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津武,林启文,福建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逸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5号原告林津武,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启文,男,1953年8月16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启东,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是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逸秋。被告黄逸秋,英文名:HUANGYIQIU,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美国国籍,中国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担保人蒋玉华,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津武、林启文与被告福建省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福建省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逸秋名下价值人民币5720000元的财产。原告林津武、林启文提供林启文与担保人蒋玉华共有的两套房产,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逸秋人民币57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林启文与担保人蒋玉华共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36号天城小区6#楼603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5498**号);三、查封林启文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78号福州特艺城2052的店面(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752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