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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特5号申请人:朱小平。申请人:徐金祥。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小平、徐金祥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康文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事因朱小平、徐金祥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由徐金祥向朱小平购买钢材,现双方就货款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经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1月14日达成了以下协议:一、徐金祥结欠朱小平货款64000元,定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24000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小平、徐金祥之间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中具有给付性质的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