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保武,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5号申请人张保武被申请人唐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保武与被申请人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伟在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保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伟在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享有的z债权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蒙丝琴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5号句容市后白镇财政所: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张保武与被申请人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唐伟在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冻结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李师柯联系方式:0511-8799****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