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薛智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31号罪犯薛智学,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以被告人薛智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30日被告人薛智学又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智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4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3月1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薛智学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薛智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智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薛智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薛智学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薛智学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智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