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建军与涉县更乐镇防腐保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军,涉县更乐镇防腐保温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6民初62号原告江建军��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更乐镇防腐保温公司。地址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法定代表人赵胜如,该公司经理。原告江建军与被告涉县更乐镇防腐保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涉县更乐镇防腐保温公司欠原告江建军427593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建军2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建军227593元;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857元,由被告涉县更乐镇防腐保温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