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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异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异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洛滨大道。本院在执行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异字第00015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