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异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异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洛滨大道。本院在执行大荔县XX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异字第00015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