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玉富与吴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富,吴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20号原告:张玉富,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靖宇县。被告:吴磊,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富与被告吴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玉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