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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7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奇与刘保宗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刘保宗,庄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7595号原告刘奇,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文茂,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宗,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庄民,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与被告刘保宗、庄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金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