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海和与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和,王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李海和,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海和与被告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和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义龙,被告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7时50分,王斌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上行线行驶至1189公里处,与李海和(另案当事人)驾驶皖H×××××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斌及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及护栏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铜陵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王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4年11月20日,王斌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因王斌未按该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斌赔偿原告李海和各项损失3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斌赔偿原告李海和相关损失33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先行支付6000元,剩余款项分三次支付,于2016年5月30日、2016年7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分别支付9000元;二、如若被告王斌未按上述时间支付赔偿款,原告李海和可以立即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斌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汪 清审 判 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官顺(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