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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增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5刑初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增光,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于开封市祥符区,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代理检察员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增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李增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910**的蓝色猎豹牌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增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0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增光具有准驾车型A2的驾驶资格,案发时其所驾驶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增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后驾驶车辆及抽取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5-1537号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结论告知书、民警冉某、王某出具的证明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朱仙镇派出所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增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增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