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与泰安市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泰安市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顺,主任。委托代理人毕俊斌,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长亮,系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被告泰安市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升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永鹏,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明,系泰安市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泰安市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963元,减半收取109981.5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迎胜社区居委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安广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人民陪审员 苏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