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2号申请人杨,女,1992年4月1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樊荣,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北京医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北京医院因医疗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医调字第T7715号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医院一次性赔偿杨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072元。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医院免除杨的医疗欠费共计人民币6616.37元。三、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杨与北京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各执一份。”经审查,患者杨因“双侧单睑”于2015年3月11日入北京医院住院。初步诊断:眼睑赘皮,单睑(双)。3月12日全麻下行上睑下垂矫正术:重睑成形术(切开法);上睑赘皮切除;鼻唇疤切除术。术后外院诊断头顶部瘢痕。由此引发医疗纠纷,双方协商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医调字第T7715号《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