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2号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邹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玫瑰小区1幢3-1。法定代表人刘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雄 微信公众号“”